起诉离婚能不能把小三作为第三人
时间:2026.10.15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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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起诉离婚时,通常不能把小三列为第三人。
离婚诉讼里,主体一般是夫妻双方。这是由于
离婚纠纷主要围绕夫妻间身份关系,以及
财产分割、子女
抚养等问题,目的是
解除婚姻关系。
第三人分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
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人。而小三对离婚诉讼里的婚姻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等标的,通常没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
当事人双方诉讼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
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离婚纠纷处理的是夫妻间
权利义务关系,小三和处理结果没有直接法律利害关系。
但要是小三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像配偶把夫妻共同
财产赠与小三。在离婚诉讼中,就可要求分割被赠与财产,也能单独
起诉让小三返还财产。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系夫妻,婚姻期间小朱发现小李有了小三小静。小朱起诉离婚时,想把小静列为第三人一同参与诉讼。小朱认为小静破坏了他们的婚姻,应在
离婚案中一并处理。但小李则认为离婚是他们夫妻间的事,小静不应作为第三人参与。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主体是夫妻双方,因为离婚纠纷主要涉及夫妻身份关系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目的是解除婚姻关系。本案中小静对离婚诉讼中的婚姻关系和夫妻共同财产等标的通常无独立请求权,且离婚纠纷处理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与小静无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所以小朱不能将小静列为第三人。
2、若小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问题,如小李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静,小朱在离婚诉讼中可要求分割该被赠与财产,或单独起诉要求小静返还财产,但这与将其列为离婚
诉讼第三人是不同的法律
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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