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能对已出租的房子执行。法律规定,法院执行遵循“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要是租赁关系成立在前,法院执行在后,原租赁关系不受执行行为影响。像司法拍卖这类
执行程序,竞买人拿到
房屋所有权后,要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直到租赁期限结束。
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有例外。要是房屋先被法院查封,之后才出租,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查封。法院执行时,能除去租赁权进行拍卖等处置,新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还有,如果存在
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租赁,还影响
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租赁行为。
法院执行已
出租房屋,要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一般会提前通知承租人,告知其相关
权利和义务。而且,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
房屋出租给小胡,签订了为期五年的租赁合同。之后,小朱因
债务纠纷,债权人小许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该房屋。法院启动司法拍卖程序,小李竞买成功取得房屋所有权。小胡认为自己的租赁权应受保护,要求小李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而小李则以可能存在先查封后出租或恶意低价租赁为由,拒绝继续履行。
案情分析:1、若租赁关系成立在先,法院执行在后,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小李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直至租赁
期限届满。
2、若该房屋先被法院查封,之后才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查封,法院执行时可除去该租赁权进行拍卖,小李不受原租赁合同约束。
3、若小朱和小胡存在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租赁,且影响小许债权实现的,小许可请求法院撤销该租赁行为。
4、法院执行时需保障小胡的合法权益,应提前通知小胡,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小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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