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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是不属于善意取得的

时间:2026.09.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28人
律师解析:
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把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要是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就能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不过,有几种情形不属于善意取得。
要是转让人没有处分权,而且受让人知情,就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因为受让人在交易时知道转让人没处分权,就不构成善意。像转让人明确告诉受让人自己不是财产真正所有人,受让人还和其交易,就不能善意取得。
转让价格不合理也不行。如果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受让人应该能意识到转让可能有问题,就不能认定为善意。比如价值100万的房产,10万就转让了,受让人很难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未完成法定公示程序也不能善意取得。不动产要完成过户登记,动产要完成交付。没完成相应公示,就算受让人善意且付了合理对价,也拿不到所有权。比如房屋买卖没办过户手续,受让人就不能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还有,转让的财产要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的,像毒品、枪支等,本身不允许自由交易,也就不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大家在交易时,要注意这些情况,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案情回顾:

小朱将从小胡处借来的汽车卖给了小丽。小朱并非汽车的所有权人,属于无权处分。小丽在购买时,小朱明确告知她自己并非车主。同时,该车市场价值20万,小朱却以5万的价格卖给小丽。并且,小朱只是把车钥匙给了小丽,并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小丽认为自己支付了价款,应取得汽车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在交易时知道小朱没有处分权,不符合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需出于善意的条件。
2、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小丽应当意识到转让可能存在问题,不能认定为善意。
3、车辆作为特殊动产,未完成过户登记这一法定公示程序,即便小丽支付了价款,也不能取得所有权。所以,小丽不能善意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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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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