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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及违约金应如何来适用

时间:2026.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13人
律师解析:
合同违约责任有两种承担方式,分别是继续履行和违约金
继续履行是指,当违约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把义务履行完。它适用于非金钱债务,不过存在限制条件,即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况。像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是卖方违约不交付房屋,买方就能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一方违约时要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货币。违约金以合同有约定为适用前提,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依约定要求其支付。
二者适用关系方面,一般来说,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可以一起用。继续履行能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达成;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可补偿守约方损失。比如供货合同中,卖方迟延供货,买方既可以要求其继续供货,还能按合同约定让卖方支付违约金。
不过,要是违约金性质是补偿性的,且足以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法院综合考量后,可能不支持继续履行和违约金并用。要是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或增加。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供货合同,约定小胡向小朱供应一批货物。然而,小胡却迟延供货。小朱要求小胡继续供货,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小胡认为自己支付违约金后就无需继续供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履行和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可以并用。继续履行能确保合同目的实现,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和对守约方损失的补偿。在本案中,小朱有权要求小胡继续供货并支付违约金。
2、但如果违约金性质为补偿性且足以弥补小朱因小胡违约所受损失,法院可能综合考量不支持二者并用。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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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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