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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6.08.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取决于担保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但法定情形除外。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借款人执行手段穷尽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要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遇到借款人不还钱,债权人要先明确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需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讨;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遂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应先找小朱还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小胡应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小朱追偿,在穷尽对小朱的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小许才需承担责任。
3、若小许承担了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胡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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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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