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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负什么责任

时间:2026.08.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51人
律师解析:
借款人不还钱,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取决于担保方式,主要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对于一般保证,在保证合同里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担责。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担责,但法定情形除外。这意味着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对借款人执行手段穷尽仍无法清偿债务时,才要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则是,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约定情形,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能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没有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担责。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遇到借款人不还钱,债权人要先明确担保方式。若为一般保证,需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借款人追讨;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借款人追偿。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按时还款,小胡遂要求小许承担还款责任,小许认为应先找小朱还钱,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小许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小胡应先通过法律途径向小朱追偿,在穷尽对小朱的执行手段后仍无法清偿债务时,小许才需承担责任。
3、若小许承担了保证责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小朱追偿,享有小胡对小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小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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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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