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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所具备的权利都有什么

时间:2026.08.13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71人
律师解析:
撤销权债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债务人实施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撤销权性质特殊,兼具形成权和请求权。作为形成权,它能让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效力溯及既往地消灭;作为请求权,可要求因该行为获利的第三人返还财产。
适用情形有两类。一是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像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二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债务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债权人同样可请求法院撤销。
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若债权人遇到上述情形,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保障债权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胡5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已到,小胡却未还钱。之后小朱发现,小胡为逃避债务,将自己价值40万元的汽车无偿转让给了小许。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债权,遂向法院请求撤销小胡无偿转让汽车的行为。小胡则称转让汽车是自己的自由,与小朱无关。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小胡无偿转让汽车的行为,明显影响了小朱债权的实现,小朱有权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小朱的债权为50万元,汽车价值40万元,在其债权范围内。且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向法院请求撤销,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时间要求。同时,小朱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小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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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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