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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店铺未到期被收回要怎么赔偿

时间:2026.06.0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租赁店铺未到期被收回,出租方构成违约。
2.若合同有违约赔偿约定,出租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明确了数额或计算方式。
3.若合同无约定,承租方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像货物搬运费、找新店费用、装修损失等。经同意装修,能拆的装修物承租方拆除,不能拆的可要求适当补偿。
4.承租方需收集合同、费用票据等证据来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租赁了小丽的店铺用于经营,租赁期尚有一年。小丽却在未与小朱协商的情况下,要求小朱提前搬离,理由是自己要使用该店铺。小朱认为小丽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赔偿。但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条款,小朱遂要求小丽赔偿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搬运费、找新店铺的费用和装修损失,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丽在租赁期未到的情况下收回店铺,属于出租方违约。因合同未约定违约赔偿条款,根据法律规定,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赔偿实际损失。
2、小朱的实际损失包括货物搬运费、寻找新店铺的费用等,小丽应予以赔偿。对于装修损失,若装修经过小丽同意,能拆除的装修物小朱可自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小丽应给予适当补偿。
3、小朱需收集合同、费用票据等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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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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