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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能不能将其名下房产进行收回

时间:2026.06.0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71人
律师解析:
1.房产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名下,作为产权所有者,出资人可自由处置房产,能收回。
2.若出资人把房产赠与他人且完成过户,一般无法随意收回。但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出资人或其近亲属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等情况,出资人可在知情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收回。
3.因代持使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出资人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可按协议要求登记人过户房产。

案情回顾:

小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第一种情况,该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小胡称小朱答应将此房赠给自己,要求小朱过户,小朱拒绝并表示要收回。第二种情况,小朱将房产赠与小静并完成过户,之后小静对小朱态度恶劣且不履行扶养义务,小朱想收回房产。第三种情况,小朱因代持把房产登记在小丽名下,现小朱要求小丽配合过户回来,小丽却以无代持关系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

1、在第一种情况中,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小朱作为所有权人,依据物权能自由处分房产,其收回房产的要求合理合法,小胡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2、第二种情况,小朱虽已完成赠与过户,但小静对小朱有扶养义务却不履行,属于法定可撤销赠与的情形,小朱可在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收回房产。
3、第三种情况,若小朱有证据证明代持关系,根据代持协议等,有权要求小丽配合将房产过户回来,小丽拒绝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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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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