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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房屋抵押构成诈骗吗

时间:2026.05.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41人
律师解析:
买房子时遇到卖家隐瞒房屋抵押情况,这算诈骗吗?这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律上,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若卖家在卖房时故意不告知房子已抵押,让买家误签合同还交了房款,并且卖家有把房款据为己有的想法,那就可能构成诈骗。
举个例子,卖家知道房子抵押了可能解不了押、过不了户,还把房子卖给买家,收了钱就跑或者把钱挥霍了,这就符合诈骗罪的条件。
但要是卖家虽然没说房子抵押的事,不过有能力在交易时解押并完成过户,说明他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一般不算诈骗,而是民事欺诈。遇到这种情况,买家可以依据《民法典》,以卖家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还能让卖家赔偿损失
总之,判断隐瞒房屋抵押情况是否构成诈骗,重点看卖家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实施了让买家犯错的欺诈行为。要是拿不准,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给小许,小朱在交易中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的事实,小许基于此签订合同并交付了房款。之后小许发现房屋已抵押,小朱却无法解除抵押完成过户,小许认为小朱构成诈骗,而小朱称自己有能力解除抵押,不构成诈骗。

案情分析:

1、从法律规定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若小朱明知房屋无法解除抵押完成过户,收取房款后有逃匿或挥霍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构成诈骗。
2、若小朱虽隐瞒抵押情况,但有能力在交易中解除抵押并完成过户,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一般不构成诈骗,属于民事欺诈。小许可依据《民法典》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小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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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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