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一旦期满,撤销权就没了,一般不能再行使,但有特殊情况可争取救济。
2.因重大误解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若有
不可抗力等障碍,可
诉讼,由法院判断是否救济。
3.受
胁迫时,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有积极维权但因客观原因未行使,可向法院说明争取处理。
不过除斥期过撤销权消灭是原则,特殊救济难。
案情回顾:小朱因重大误解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自知道撤销事由后,本应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但因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未能及时行使。另外,小丽受小静胁迫签订了一份协议,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小丽虽有积极维权行为,却因客观原因未在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两人均面临撤销权可能消灭的情况。
案情分析:1、撤销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一旦经过,撤销权通常即消灭。小朱因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若不能证明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导致未及时行使,九十日后撤销权消灭。但小朱可通过诉讼
主张权利,由法院根据情况判断是否给予救济。
2、小丽受胁迫签订协议,若不能证明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若有积极维权且因客观原因未及时行使的
证据,可向法院说明情况争取处理,但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是原则,特殊情况争取救济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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