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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时间:2026.03.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99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第三人,取得的房产转让可撤销
善意取得条件为:
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不动产已登记。
2.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其房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原所有权人不能要求撤销转让,只能向无处分权人索赔。
3.若第三人不满足条件,比如明知转让人无处分权等,原所有权人可通过法律让转让行为无效并撤销。
案情回顾:

小朱名下有一套房产,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将该房产转让给小丽。小丽受让时并不知晓小胡无处分权,且以合理价格受让该房产,随后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房产登记。小朱发现后,要求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与小丽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丽受让该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且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登记,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所以小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小朱无权要求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
2、小朱只能向无处分权人小胡请求赔偿损失。若小丽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比如受让时明知小胡无处分权、未支付合理对价或未完成登记等,小朱则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房产转让行为无效并撤销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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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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