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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和承租人是都享有优先购买权吗

时间:2026.03.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56人
律师解析:
1.共有人与承租人在法定条件下都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不动产或动产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可同等条件优先购买,保障其对共有物权益。
2.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卖房应提前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3.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或卖给近亲属时,承租人无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未通知等妨害承租人权利情况,承租人可要求其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持有60%份额,小李持有40%份额。小朱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便联系了小胡,双方谈好交易条件。而该房屋此前已出租给小丽。小丽得知小朱要转让份额后,认为自己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小李则主张自己作为按份共有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由此,小丽与小李就优先购买权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份额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小李作为按份共有人,对小朱转让的份额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2、虽然承租人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有优先购买权,但当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小丽在此情况下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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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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