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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一方违出租方应当怎样解除合同

时间:2026.03.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432人
律师解析:
1.承租方违约,出租方解除合同分情况处理。
若合同有约定且承租方违约符合条件,出租方可书面通知解除,通知到达即生效。
2.若合同无约定,但承租方根本违约,如逾期付租经催告仍不付,出租方可依法解除。
先书面催告,合理期限内不履行,再书面通知解除。
3.解除合同后,出租方可要求承租方担责并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小李多次逾期支付租金。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的解除权。小朱书面催告小李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租金,但小李仍未支付。小朱遂书面通知小李解除合同,小李认为小朱无权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由于租赁合同中无关于承租方违约时出租方解除权的明确约定,但小李逾期支付租金经催告合理期限仍未支付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享有法定解除权。
2、小朱已先书面催告小李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小李仍不履行,在此情况下小朱书面通知其解除合同,符合法定解除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小李时解除。
3、解除合同后,小朱还可要求小李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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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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