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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定金后还能不能把钱退回来

时间:2026.02.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房屋交付定金后能否退回取决于不同情况,支付方按约履行而收受方违约,支付方有权双倍返还;
支付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致合同不能订立,收受方应返还。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当支付定金方依约行事,而收受方不履行约定,如卖方拒绝交付房屋,这属于收受方违约,支付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如买方无故反悔不想买房,就丧失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这是对违约行为的约束。
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像政策调整使购房资格丧失导致买卖无法进行,收受方应当返还定金,体现了公平原则。
如果在房屋定金交付及退还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朱支付定金。后小丽拒绝交付房屋,小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而小胡与小静也有房屋买卖交易,小胡支付定金后无故反悔不想买房,要求小静退还定金。同时,小李和另一人约定买房付了定金,因政策突然调整导致小李丧失购房资格,买卖无法进行,小李要求退还定金。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支付定金方按约定履行义务,收受定金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支付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小丽拒绝交付房屋,小朱可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
2、若支付定金方自己违约,不履行约定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小胡无故反悔不想买房,属于违约,小静无需退还定金。
3、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不能订立,收受方应当返还定金。政策调整导致小李丧失购房资格,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收受定金方应退还小李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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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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