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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房屋出租是否要全部共有人签合同

时间:2026.02.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22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共有房屋出租不一定要全部共有人签合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有不同规定,为避免纠纷最好取得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法律解析:
按份共有人对房屋按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房屋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即便部分共有人未签合同,出租合同也可能有效。
共同共有人对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权,原则上处分共有房屋需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
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构成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租赁权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可向擅自出租的共有人追偿。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风险,在出租共有房屋时,最好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或授权。
如果您在共有房屋出租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份额分别为40%、30%、30%。小朱和小李在未取得小胡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小丽并签订合同。小胡得知后,认为自己未签字,该出租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小丽则认为自己已支付租金并实际入住,合同应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按份共有人处分共有房屋应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小朱和小李份额相加达到70%,超过三分之二,所以他们签订的出租合同可能有效。
2、若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原则上需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才能出租。若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构成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租赁权且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受法律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可向擅自出租的共有人追偿。为避免纠纷,出租共有房屋最好取得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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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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