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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按什么界定违约行为

时间:2026.02.0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76人
律师解析:
1.卖方违约情形:
未按合同时间交房、交付的房屋质量不达标、私自将房屋卖给他人,这些都算违约。
2.买方违约情形:
没按约定时间付款、无故拒绝收房、中途不想买了,都属于违约。
3.违约判定与责任:
判断是否违约,关键看有无违反合同条款。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要承担责任,像继续履行合同、补救或赔偿等。
具体认定需结合合同和实际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胡购买房屋。合同明确了交房时间、房屋质量标准以及付款方式等条款。然而,小朱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购房款,小胡也未在规定时间交付房屋,且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都认为对方构成违约。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判断违约关键看是否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小朱未依约按时支付购房款,此行为符合买方违约中的情形,构成违约。
2、小胡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且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约定标准,属于卖方违约行为。双方都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应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及实际履行情况综合判定如何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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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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