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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公证在法律层面上是否有效

时间:2026.02.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472人
律师解析:
房屋公证通常具法律效力
公证机构依申请,按法定程序证明民事行为、事实及文书的真实合法。
房屋公证能增强文书或行为证明力,像买卖合同公证,可证合同及双方意思真实,纠纷时易被法庭采信。
但公证不等同物权变动,仅公证未过户房屋所有权不变,要完成法定公示方式,如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房屋公证有证明力,产权变动要依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前往公证机构对合同进行了公证。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前,小丽反悔,认为房屋未过户自己仍是产权人,有权处置房屋。小胡则主张公证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小丽应履行合同。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可证明合同真实性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纠纷中更易被法庭采信。
2、但公证不等同于物权变动,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本案中,虽合同已公证,但未过户,小丽仍是房屋产权人,其反悔行为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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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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