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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6.01.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04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条件分两类:
约定终止:
由合同双方自行商定,约定情形出现,合同即终止。
法定终止:
1.租期到,合同自然结束;
2.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
3.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能解除;
4.承租人欠租经催告仍不付,出租人可解除;
5.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都能解除;
6.租赁物受损无法实现目的,承租人可解除;
7.不定期租赁,提前合理时间通知可解除。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小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合同终止。租赁期间,小李未经小朱同意将房屋用作仓库。同时,小李还无正当理由连续数月未支付租金。小朱发现后,要求解除合同,小李却认为自己虽有不当,但不至于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约定终止条件来看,合同明确约定小李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合同即终止,小李将房屋用作仓库的行为符合该约定情形,小朱有权依约解除合同。
2、从法定终止条件来看,小李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经小朱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小朱也可依据法定条件解除合同。所以,小朱要求解除合同的主张具有合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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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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