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立即咨询
对于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方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首先,租凭方有义务将已经取得的租赁财产予以归还;其次,出借方亦应向承租人退还其已支付的所有租金;最后,各方需根据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租赁合同失效,租户需归还租赁设备,但出租方可扣除已执行工作的相应租金,即占有人使用费用,这部分不予退还。因此,租户仅对剩余未支付且合同无效的租金享有清退请求权。

租赁合同无效或撤销后,财产权益应按需返还或补偿,有过错方负责赔偿,恶意勾结将被没收非法所得。土地租赁权指个体支付租金获取土地使用权,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的协议无效。我国农业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一般家庭承包,特殊土地通过竞标等方式。合同无效源于缺乏生效条件,国家深度介入合同关系,合同不成立与无效处理结果差异大。

租赁合同解除后,所有物应返还原主,无法或没必要返还的按市场价值赔偿。过错方需对因自身行为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如双方违约,按各自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瑕疵,具体的处置措施如下: 1.承租方须无条件地归还其所获得的租赁财产; 2.出租方应全额退回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 3.各参与方均应依据其在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