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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回收操作需注意什么

时间:2026.01.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22人
律师解析:
1.提前通知:
租赁合同期限,合理提前告知租客不再续租,防止违约。
2.全面检查:
收房前查看房屋及附属设施有无损坏,按合同约定让租客维修或赔偿
3.核查费用:
检查租客是否拖欠租金、水电费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走法律途径。
4.交接物品:
对照清单,确认租客返还物品是否齐全完好。
5.退还押金:
扣除租客应承担费用后,及时退还剩余押金,避免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租赁合同到期前,小朱未提前通知小胡不再续租。收回房屋时,小朱发现屋内部分设施损坏,且小胡拖欠了水电费。小朱要求小胡承担维修费用和补缴水电费,小胡则认为小朱未提前通知构成违约,拒绝承担费用。双方就押金退还和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出租方回收房屋应提前合理通知租客,小朱未提前通知,存在一定过错。
2、小胡使用房屋造成设施损坏,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拖欠的水电费也应当补缴。小胡以小朱未提前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费用,缺乏法律依据。
3、小朱应在扣除小胡应承担的费用后,将剩余押金及时退还,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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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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