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承租人提前结束租赁属于违约,
赔偿方式按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定。
合同明确提前解约
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的,按约定赔偿,只要不过分高于损失,一般会获支持。
2.合同
未约定的,出租人可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像剩余租期租金损失、找新承租人的合理费用等。
但出租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承租人不赔。
3.若有法定
免责事由,如
不可抗力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不用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将
房屋出租给小李,签订了
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小李因个人原因打算提前结束租赁,小朱要求小李
赔偿损失。小李认为自己不应赔偿,双方产生争议。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提前解约的赔偿方式,小朱主张小李赔偿剩余租期的租金损失及寻找新承租人的费用,小李则认为
赔偿金额过高。
案情分析:1、由于租赁合同未约定提前解约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出租人可要求小李赔偿实际损失,包括剩余租期内无法出租导致的租金损失以及寻找新承租人产生的合理费用。
2、小朱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小朱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的损失小李无需赔偿。
3、若小李提前解约不存在法定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等,小李构成违约,应承担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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