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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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到期的租约能否退还押金的问题在租户与房东所签署的租赁合同中,务必详细明晰押金的属性和具体用途。倘若所缴纳的乃是物品保全押金,那么如若未有额外的规定限制,该部分押金通常情况下均可按约予以退还。然而,假如租户预先支付的实际上是作为违约金的押金,根据既定的合同条款,租约尚在有效期内,而租户却先行违反了相关约定,那么房东有权依据合同规定,拒绝退还这部分押金。

房产租约未到期,数千元押金未退还,竟擅自将洗衣机取走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有权行使对于房屋的使用权和占有权益,而作为出租方则不得擅自将其屋内配置的电气设备予以搬迁;此外,在租赁合同经权威机构进行详尽解释之后,若并未明确约定不应退还押金的情况出现,那么出租方便有义务向承租方全额返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

关于租用公寓在未到期情况下能否退回保证金的问题,这需要视乎房屋租赁协议中的规定而定。倘若租赁合同中详细列明,唯有当租赁期满之后,租客才能收回订金,那么在此种特殊的情况之下,押金将无法予以返还。这里提到的押金,实际上指的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交付指定费用,以确保自身在承租期间的行为不会对出租人利益构成损害。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租约尚未结束之际便提议退租,无疑将被视为构成违约行为。针对此种情况的处理方法则需根据已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进行具体评估和分析。通常而言,中途退租行为引发的违约责任通常会通过收取违约金的方式予以解决,然而关于违约金金额的具体数额以及适用标准等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类具体问题做出更深入、细致的规范和阐释。

未到期租赁合同中押金的退还问题在租赁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如有终止租赁之决定,租户有权要求返还所缴纳的押金。押金作为一项房屋预付款项而设立,尽管租赁尚未终止,但有违反合约的事实发生,因此需要负担违约金的责任。然而,由于该押金最初被视为租赁期内的已预支租金,故当租赁契约最终解除时,应将其全额退还给租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