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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掉后法院还能不能执行

时间:2026.01.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30人
律师解析:
1.若房子在法院执行查封前已合法交易并过户,所有权已归新产权人,法院通常无法执行该房屋。
2.若为逃避执行恶意转移房产,像债务产生后、执行期间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转让,之后法院能执行房屋。
3.若房屋签了合同但未过户,所有权未转移,法院仍可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债务纠纷被债权人起诉,法院准备对其名下房屋进行执行查封。此前,小朱已将该房屋卖给小胡并完成过户。债权人认为小朱是为逃避执行,在债务产生后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房屋转让给知晓情况的小胡。而小朱称是正常买卖。同时,小丽也有类似情况,她与小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完成过户,小丽的债权人也要求执行该房屋。

案情分析:

1、若房屋在法院执行查封前已合法卖掉并完成过户,房屋所有权已转移至新产权人,原产权人名下无该房产,法院通常不能再执行该房屋。小朱若能证明是正常买卖,法院不应执行已过户给小胡的房屋。
2、若为逃避执行恶意转移房产,如在债务产生后、法院执行期间,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晓,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转让行为,之后法院仍可执行房屋。若债权人能证明小朱和小胡的交易符合此情况,可申请撤销转让。
3、若房屋虽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法院仍可对该房屋执行。所以小丽的债权人可要求法院执行未过户给小静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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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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