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第四部分第十条第100项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
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
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
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
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
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