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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销售合同的诉讼管辖权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吴** 江苏-徐州 合同纠纷咨询 2018.07.30 18:50:57 439人阅读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公司的代理销售合同有问题,想知道代理销售合同的诉讼管辖权法院是怎么安排的,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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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诉讼管辖地。
2、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原告地、签订地、履行地、被告地等都可以。
3、合同履行地确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18-07-30 18:58: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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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2018-07-30 18:51:57 回复

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怎么确定管辖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您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要如何确定管辖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民事诉讼法》第26条只列举规定了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对于股东代表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法》未专门规定管辖规定。
2、存在两种观点:股东代表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股东派生诉讼诉由是第三人侵犯了公司的共益权,故应按照实际的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来确定案件的管辖问题。
3、具体中究竟选择公司住所地人民专属管辖还是选择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目前法律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中综合判例结果来看,只要原告适格,且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其他要件,公司住所地人民与依合同类纠纷或者侵权类纠纷的管辖原则而确定的均有管辖。

您好,关于该怎么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代位权诉讼的管辖
《合同法解释
(一)》第14条对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哪些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吗?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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