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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民事答辩状

主体不适格民事答辩状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3-05 19:54:35 已帮助257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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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不适格民事答辩状应该是怎样的?
简单的说:即在法律关系中,参加人的身份、资格、权利义务、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不合乎法律规定的 要件或成立条件。 要明确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何为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指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进行刑事诉讼的国家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就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和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国家行政机关和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所以诉讼主体自然指的是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二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双方的当事人,也就是原告和被告,包括诉讼代理人(比如律师等);三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勘验人等。 而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也称为正当当事人或者合格的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诉讼当事人,即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就具体的诉讼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的权能,称为诉讼实施权。这类诉讼主体参加诉讼时,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主体资格适格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以上是关于主体不适格民事答辩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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