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方法 1、有法律以“从轻、减轻处罚”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方
法规定的情节的,先在基准刑格次内根据法定情节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从轻,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按该格次幅度的1/4—1/3考虑,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按该格次幅度的1/3—2/3考虑,本格次无从轻余地的降至下一格次,因降格次而越过刑格下限的即为减轻处罚,无刑可减的则免除处罚。2、有法律以“减轻处罚”及“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方法规定的情节的,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减至下一格次的中罪格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减至下一格次的轻罪格次,无刑可减的则免除处罚。3、有法律以“免除处罚”的方法规定的情节的,排除其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而直接予以免除处罚。4、对具有多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按照上述规定连续从宽直至免除处罚。5、对于既有法定从宽又有从重情节的,按先宽后严的顺序予以确定,其中从重的幅度应掌握在本格次幅度的1/5—1/4。6、酌定情节包括表明犯罪的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各种非法定情节,此情节及其对量刑的影响由法官根据社会一般价值标准予以自由评价。一般情况下,酌轻、酌重情节参照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幅度的50%—70%掌握。超越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幅度的,应当明示理由。7、上述基准刑格次的确定、法定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实际上已包含了
管制、单处
罚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应优先考虑适用
缓刑,不适用缓刑的应明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