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关注的减刑案件中,人民法院是如何具体进行审理和处理的呢?首先,对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不同罪行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在服刑期满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应该少于原本所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其次,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在经过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最后,对于那些曾被判处死缓,现需减为无期徒刑或者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能低于相应的规定年限。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