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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赡养人民法通则

直接赡养人民法通则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02-29 01:56:52 已帮助169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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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

日期:1990-12-0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16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140条)


161.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受到侵害,使其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诉讼


162.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原141条)


相关的当事人可以积极的收集这类案件的相关证据,递交这类案件的证据,相关相关的部门进行上诉。我国的办案机关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关的受理。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受理,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相关的案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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