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房钱,指夫妻双方中某一方私藏下来的钱,以备不时之需。如果不能证明私房钱是某一方的
婚前财产,那么私房钱该属于
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
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这是对自己藏的私房钱算
共同财产吗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