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如果没有
宅基地证或
土地使用证应视为违建。农村自建房应该在自己的
宅基地上建设,并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