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取消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扩大了受案范围。没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
社会保险待遇、因公平竞争权、土地经营权等引起的行政争议也可以起诉,受案范围由8项增加到12项。 新法不仅扩大了受案的范围,对于
立案的最后一个重要实施环节——递交
诉讼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
起诉状并出具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新法同时规定,对于不接受起诉状、接受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