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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免责范围

行政赔偿责任免责范围
人身权利是每个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包括健康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侵权行为属于一种对他人造成损失的违法行为,而人身侵权就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一定伤害的一种侵权行为,我国对于人身侵权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造成人身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也要及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4-03-02 02:06:32 已帮助25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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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行政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的不同,可以把行政赔偿分为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何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究竟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哪些行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分析。总的来说,只要侵权行为具备了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且没有可以免责的抗辩事由,就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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