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条件和程序的完善 1.放宽收养人的范围。现行《
收养法》要求"无子女和年满三十周岁"才可收养的条件限制了收养人的范围。放宽收养人条件,有利于有经济条件和有爱心的社会人士通过合法途径去收养儿童,有助于解决我国大量存在弃婴及社会福利机构压力大问题,可以使那些父母双亡的孤儿、被遗弃的婴孩以及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
抚养的子女重回社会条件和生存环境,并为国家减轻负担。 2.建立实质审查制度。应对收养人实质审查,建议审查"收养人及被收养人的人格和健康、收养人在照顾和教育被收养人方面的品德、其家庭及经济状况、以及申请收养的缘由等"方面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对社会福利支持力度的加大,加之我国丰富的基层自治组织,故实质审查的实施在我国是有条件的。另外,利用互联网,建立相关数据库。即对有收养意愿且有收养能力的家庭进行登记(包括其对收养对象性别、年龄等要求),并为福利院中的弃婴和孤儿建立档案,两套档案的合并,形成网络预匹配平台,可以减少实质审查工作的重复率,提高收养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