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首先,
房屋所有权,又叫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简单的说我的房子我做主,包括出租。?????其次,
房屋租赁权是房屋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仅仅是房屋的使用权,就好比借别人东西给别人用用,但别人必须完好的还回来。?????本案中,林某花的代书
遗嘱直接证明了林某花承认自己只是房屋的出租人而非所有人。那么该房屋便应该另有他人。行政机关登记错误的行为就十分明显了。而您作为原告的话,如果有
证人或者原始的买卖协议就可以初步证明您是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按照这个思路进行的话,行政机关的错误登记首先应该明确了,应该被撤销。?????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
举证责任成为重新变更登记的关键,需要您做一个
证据证明还是需要直接的证据。?????我个人建议对于这个案子如果要处理地好,您要要好好回忆这个房子获得过程中留下的书面性协议或者登记,凭借这些东西去去证明自己的产权。这样子最后房屋产权才会变更回来的。?????如果没有直接证据的,撤销登记后也没法变更成自己的产权房。?????以上是我的回复,请您斟酌并且着力实施好,在法律关系上只要举证到位还是很有希望的。行政机关或法院仅凭租金行为就确定林某花是产权人是错误的。??????望您采纳我的建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