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是
刑法规定的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不得减刑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
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 2、对因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抢劫、强奸、
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
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的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
假释条件,推动改变“
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3、对决定终身监禁的
贪污、
受贿罪犯不得
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