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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导致未出生胎儿死亡

侵权行为导致未出生胎儿死亡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03 07:15:28 已帮助160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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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有哪些
特殊侵权纠纷包括十五种情形: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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