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1日起,新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开始施行,总体
诉讼费用大幅度降低,极大解决了人民群众
打官司难的问题。对于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而言,更是极大降低了受害人
诉讼维权的法律成本。除了诉讼费用大幅减少之外,《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缓交
诉讼费。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就可以缓交诉讼费用直接提起
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后受害人败诉,根据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将视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减少或免除其应承担的诉讼费。 速算公式为: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