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认为
清算组有权决定是否履行
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处分
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清算组是代表
债权人的,是全体债权人整体利益的集中代表。清算组决定
解除合同,是破产法赋予它的权利。合同相对人不能以清算组的决定违反
合同法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清算组的决定无效。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破产法》中以债权人利益优先为原则,因此,不能泛泛地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简单的对比,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是
破产清算组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这既是《破产法》赋予清算组的相关权利的前提,也是清算组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们目前
代理了这样的一件案件,在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涉及的就是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