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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特别授权的调解书

没有特别授权的调解书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抚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2024-02-21 12:06:35 已帮助237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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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否签收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4条规定有关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调解书的据我们所知,在司法实践中,对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否签收调解书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能签收调解书。因为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都未明确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相反却强调调解书应当由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享有最终反悔权;对调解书的签收权,或在特别授权后又另行指定代收人才可签收调解书。另一种意见认为,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能签收调解书,来信中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签收调解书应该是顺理咸章的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我们认为,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委托代理人签收调解书,必须有当事人的另行指定。如果当事人在一般委托授权或者特别授权书中未记明代收调解书的事项,则委托代理人无权签收调解书,即使签收了调解书也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委托代理人在特别授权中没有包括签收调解书的权利。理由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对全部诉讼请求都有处分的权利,既能进行调解,又能签订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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