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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判例

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判例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19:43:14 已帮助191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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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跟我说说民间借贷纠纷判例是怎样的啊?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受保护——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对外发放高利贷,仍然向其提供借款资金,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中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部分,应冲抵借款本金。对于冲抵后尚欠本息的,借款人应予返还。   典型意义:出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谋取高息仍然提供借款,此现象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但在证据上能够认定出借人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并不多见,法院在该类案件中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高额利息、违约金等不予保护,在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发布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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