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婚姻法关于
婚前财产方面的规定,有婚前财产之说,只要目前有法律认可的证明如
产权证是个人的名字或明确说明书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可以公证也可不公证; 婚后如女方帮忙一起
还贷款,这个时候房子未还清的贷款应属于
共同财产,除非你抓紧进度,婚前还清。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