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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又犯罪

假释考验期又犯罪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5 07:58:29 已帮助20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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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满又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对过失犯罪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另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不是执行完毕,其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一般是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二)、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三)、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内。


三要素缺一均不构成累犯。缓刑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即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由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以假释考验期满作为刑罚执行完毕的时间,因此,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犯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非刑罚执行完毕。


综合上面所说的,考验期满了之后那么就意味着自己的刑事已实施完成,但如果在期满了之后又犯罪的话,那么只要一旦构成犯罪的条件就会得到更重的处罚,犯罪之后又犯罪如果符合条件还可以按累犯来进行处罚,所以,不同的案件作不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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