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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免责事由是否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免责事由是否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3-04 03:41:08 已帮助237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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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免责事由是否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没有明确将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事由从特殊侵权中排除,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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