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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抚养费过高会影响给付方的正常生活,法律规定抚养费中不得加入不必要的项目如子女的旅游费用。生活、教育、医疗支出都属于正常应支付的,但也要看给付一方的经济条件。最终负担方案应合情合理,不能给任何一方造成负担。一切都可先协商和诉讼,法院也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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