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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纠正监外执行

核查纠正监外执行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7 00:23:20 已帮助17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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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需纠正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5)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作出对罪犯收监执行决定而没有作出决定的。


(6)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收监执行而没有收监执行的。


(7)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公安机关没有提请减刑或者提请减刑不当的。


(8)对依法应当减刑的监外执行罪犯,人民法院没有裁定减刑或者减刑裁定不当的。


(9)监外执行罪犯刑期或者考验期满,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相关程序的。


(10)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在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


(11)监外执行罪犯出现脱管、漏管情况的。


(12)其他依法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


综上所述,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和监督的主要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相关机构执行、变更、终止、教育矫正等行为的合法性。除此之外,在监外执行过程中,若看守所等相关机构对罪犯行为的控制和处理出现了错误或错漏的不合法情形,检察院也可以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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