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的体系中,通常将犯罪者划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四种类型。
对于不同角色的罪犯,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所差异:
首先,主犯需对其直接参与或策划指挥的所有罪行负全责;
其次,从犯相较于其他罪犯而言,其刑罚应予以减轻、减轻至免除处罚;
再次,对于胁从犯而言,应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教唆犯则需要依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来确定相应的刑罚。
《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