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现场处罚还是非现场处罚(即违法停车贴条、电子警察摄录等),只要交管部门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裁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以上是我对“甘肃省
兰州市机动车违章怎么处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