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的子女之前最多为1人;
2、具有抚养能力与条件;
3、没有不利于小孩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4、没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龄在30周岁以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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